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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宣传物品使用管理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1 浏览次数:次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宣传物品使用管理条例
为创造一个文明、规范、整洁的宣传阵地,结合学院日常教育、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申请流程
1、海报、写真、条幅、喷绘、地贴必须经瓯江学院校园文明督察队审核并加盖宣传物品张贴许可章后,方可张贴、悬挂在规定地点。
2、申请单位需填写《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条幅、张贴物和展板等宣传品审批表》,并签字盖章后交至校园文明督察队审批。
若申请生活区宣传物品张贴,需填写《温州大学条幅、张贴物和展板等宣传品审批表》,并要求先去生活区C区宿管办公室签字同意方可去指定生活区盖章,并将盖完章的审批表送一份至校园文明督察队出留底。
第二条 规范要求
1、内容要求积极向上,字迹端正美观,有明确的落款和时间。
2、具有商业性质的宣传物品原则上不得悬挂张贴。
3、海报规格:严格按照,高1米,宽0.8米,或高1米,宽1.6米;
喷绘规格:二级学院:2米×3米
院级(包括社联、艺术团、瓯江潮、招生就业联合会)3米×4米。
第三条 适用地点
内容 | 地点 | 备注 |
海报 | 四、五号楼门厅;B区大门口左侧宣传栏;C、D区宣传栏 | |
条幅 | B区生活区(主干道拐弯处隔栏) | |
写真 | 四、五号楼门厅 | |
喷绘 | 四号楼广场、瓯江学院新大门 | |
备注: 北校区网球场一律不得悬挂横幅或张贴海报。 |
第四条 张贴要求
1、宣传物品张贴、悬挂要求整齐统一,不得随意覆盖或撕毁其他单位的宣传物品。
2、在四、五号楼门厅使用的海报、写真等必须贴在KT板上(KT板自行准备),并且摆放整齐。
3、海报、条幅等宣传物品必须悬挂在指定地点,其他区域一律不能悬挂。
4、喷绘须摆放在指定位置(序号2、3、4号,5号仅限活动当天)。
5.生活区C区不准摆放喷绘。
第五条 悬挂期限
1、海报、写真的张贴时间不得超过3天;横幅的悬挂时间不得超过4天;喷绘摆放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地贴不得超过7天。
2、各申请单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宣传物品及时收回。如遇特殊情况可申请登记后续用,续用不得超过一次。
3.地贴经过活动时间后,必须于三天之内清理干净,否则记作违规一次。
第六条 办理时间、地点
1、时间:详见北校区5号楼207(值班以外时间不予受理)。
2、地点:5-207(瓯江学院校园文明督察队)。
第七条 违规处理办法
1、条幅只能悬挂在指定地点,教学区内一律不得悬挂,违者予以没收,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2、未及时回收海报或悬挂不规范记作违规一次,违规次数达到两次以上(含)的单位将其列入黑名单。
3、宣传物品未经审批就进行悬挂或者张贴的单位予以警告一次,违规两次以上(含)的单位将其列入黑名单。
4、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一周内不得使用任何宣传物品。
本管理条例自二零一八年三月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校园文明督察队。
附件1: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条幅、张贴物和展板等宣传品审批表
附件2:温州大学条幅、张贴物和展板等宣传品审批表
附件3:校园文明督察队值班时间安排表
共青团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委员会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校园文明督察队
二○一八年三月
附件1: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条幅、张贴物和展板等宣传品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