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户外电子显示屏使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电子显示屏是校园文化建设和宣传思想教育的重要窗口,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为进一步美化我院学生公寓区宣传阵地,提升校园人文环境品质。我院已建设三块电子显示屏,分别在学生公寓B区一块单红电子显示屏,学生公寓一块E区单红电子显示屏,北校区4号楼一块全彩电子显示屏。为使电子显示屏充分发挥窗口作用,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监督管理和日常维护,由学院宣传与招生工作部负责。
第三条 电子显示发布的信息内容、时间等需提供LED信息发布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报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校园文明督察队审批、发布。
第四条 电子显示屏运行时间为正常教学日(7:30—18:30)
第五条 电子显示屏发布内容包括:国内外重要时事、新闻、报刊文摘;学院需要发布的各类公文、校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大型活动的预告和宣传;阶段性的主题宣传;有关教育教学宣传;重大接待活动(外事接待工作、上级来校检查工作、各类考试考场设点等)的标识与宣传;获奖喜讯及校园新闻;天气预报、生活小常识、温馨提示等其它信息。
第六条 在学生正常上课时间禁止进行有声播放,涉及宗教宣传、反动标语等其它未经允许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显示屏进行发布。
第七条 电子屏发布的格式要求为:视频的格式必须为avi、大小不可超过150兆、播放时间控制在2分钟内、视频的每一帧都需注明活动名称;B、E区电子屏仅限发布文字内容且建议不超过20字;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宣传与招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