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发〔2023〕7号——关于公布《温州理工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次温州理工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教育质量,促进本科生培养与社会实践活动有机结合,增强我校本科生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责任感,提升我校本科生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推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升综合素质、融入并服务社会的重要环节,是引导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二条 学校将社会实践列入本科生培养的课外必修环节,所有本科生均须参加为期10-15天的社会实践活动。本办法适用2021级以后(含)的所有本科(专升本学生可选择性参与)。社会实践原则上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结束后的暑假进行,视情况,也可分散于在读学年中其他时段的寒暑假进行。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以“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安全第一”为原则。
第四条 青年大学生要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和创新优势,通过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为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五条 所有学生要利用寒暑假及其他课余时间(如各种纪念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组织开展各种校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本科生课外必修环节的社会实践形式包括参加校外社会实践基地的社会实践和经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并批准的其他形式的社会实践,如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团委等部门和各学院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相关实践活动计划的制定、组织及表彰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表彰工作。学院团委在校团委和学院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寒暑假及其他时间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校团委牵头组织,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予以指导和宣传;教务处、人事处、各学院要广泛发动专业教师参加、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要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团学干部、辅导员、专任教师要亲自组织带领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活动内容及流程
第九条 社会实践的内容可以分为兼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科技服务、社会调研及其他校内外公益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点,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重点把科学理论、先进文化、先进科技送到老少边穷地区,积极倡导新思想、新观念,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生产或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提高落后地区的精神文明水平,学以致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企业帮扶、文化宣传、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公益劳动和文明共建活动等方面进行,围绕特定社会现象和热点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并运用专业知识及分析方法,形成专业、详实的调查研究报告。同时,依托校外学生实践基地,发挥其在学生培养中的作用,通过双方协调,力争取得较好的实效。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采取团队实践和个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寒暑假组织的主题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学院,团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20人以内,开展为期10-15天的社会实践(以其他形式开展的社会实践原则上应不低于15天),学校学院重点扶持的实践团队需有老师带队方可开展活动。学校重点扶持带有科研任务、结合专业学习开展社会实践的团队,以及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目的,以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企业帮扶、文化宣传、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公益劳动和文明共建活动、青年志愿者等为载体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活动流程
(一)项目申报。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各实践团队撰写社会实践活动申请和活动实施方案,向所在学院申请;暑期社会实践团队实行项目申报,跨学院、跨学科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该项目的申报。
(二)审核立项。暑期社会实践项目,学生社会实践团队填写项目申报书,校团委通过组织专家对暑期社会实践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重点团队。其他社会实践项目经所在学院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学院统一审核立项并报校团委备案。
(三)成果验收。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后,实践团队应认真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在学期开学时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或公开发表的论文,重要实践成果在全校进行交流推广。
第四章 活动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从立德树人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管理干部和专业教师带队。
第十四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活动机制,针对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效果,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第十五条 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各团队成员应遵守团队守则和相关纪律,加强组织领导,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安全,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同时应根据活动主题扎实开展工作,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为保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顺利开展,学校对立项的社会实践团队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同时,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的使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报销;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六章 指导老师工作量及学生课外实践学分认定
第十八条 每支实践队伍,原则上由一位指导老师带队,主要负责学生社会实践具体开展、日常联络、中期检查、考核评比、团队总结等工作。学校对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老师给予一定的工作量和劳务费。具体根据《温州理工学院劳务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寒暑假校外社会实践后,需撰写《温州理工学院社会实践报告》。社会实践考核方式为考查,成绩为三级制,记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考核“不及格”者,需重新申请社会实践,否则不能如期毕业。成绩合格后获得课外教育学分,记入学生课外实践学分。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条 各学院每年在社会实践活动结束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社会实践报告、社会实践调查问卷、实践照片、个人调研报告、成果材料及其他与实践活动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寒暑假主题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经所在学院推荐,可申请参评“温州理工学院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由校团委负责审核和组织评选;团队社会实践成果可申请参加“温州理工学院社会实践优秀成果奖”评比,由校团委集中组织答辩和评审。
第二十二条 在社会实践组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学院,可以申请参评“温州理工学院社会实践优秀组织奖”,由校团委负责审核和组织评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温州理工学院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